很多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經營公司,離婚后由于公司分割而引起糾紛,離婚夫妻公司如何分割?離婚夫妻公司分割存在3種情形,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在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離婚時如何分割?
1、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離婚時如何分割?
這不單單是婚姻法所能解決的問題,而且,在實際處理時,法院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
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托評估后,直接由法院判決;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解釋(二)十六條規定:
(1)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份額和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同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實踐中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案件,耗費時間和精力較長,法律問題涉及相對也較為復雜,往往法院的判決還要等公司的股東決議,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往往難已把握,因此,是律師發揮作用的地方,也是婚姻律師可以掙到錢的地方。
2、夫妻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應該說,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處理原則是與第十六條公司股份處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同,特別是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只能轉讓,不能抽資,而合伙企業可以退伙退資,因此,允許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處理退伙資產,這一點與公司股權處理不同,其他各點相同。
3、夫妻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離婚時如何分割?
因為不涉及到第三人權益,故處理起來相對簡單。解釋(二)十八條規定:
(1)如果一方要企業的經營權,要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取得企業一方補償另一方。
(2)雙方如果都要企業經營權,由雙方競價,按出價高的競價額給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愿經營企業的,一般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告之雙方清算注銷該企業,如果尚有財產,按共同共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