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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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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法院判決《婚后權利義務協議書》有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09 點擊數:27
【基本情況】
2006年底,曾女士與周某在網上相識,4個月后兩人登記結婚。登記前一天,兩人簽訂《婚后權利義務協議書》,約定“婚后相互忠實于對方,不發生婚外戀”,若男方違反,一、從離婚之日起20年內,每年向女方支付經濟補償;二、男方留學貸款及雙方婚后債務,由男方承擔。若女方違反,夫妻共同財產歸男方所有。
2007年7月,周某赴美留學。在此后一年多的時間里,曾女士三次赴美陪讀,累計時間長達半年,為此曾女士放棄了未完成的博士學位及很好的個人發展機會。然而2009年周某回國進入香港一銀行工作后,竟在網上稱自己未婚并公開征婚,后與一名女子戀愛。為取得證據,曾女士到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并使用公證處的電腦下載了周某與戀愛女子的往來電子郵件,證實兩人系周某網上征婚后相識,已發展為戀人關系。
妻子依協議起訴離婚丈夫堅持認為協議無效
2009年6月,曾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周某按婚前所簽《婚后權利義務協議書》,向她支付自離婚之日起,周某每年稅后收入的30%,期限為20年,同時舉證稱周某年收入為150萬港元。
庭審中,周某既不同意離婚,也不承認有婚外情,同時辯稱婚前所簽《婚后權利義務協議書》是受曾女士脅迫所簽,而且該協議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屬于無效協議。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定《婚后權利義務協議書》合法有效,周某在與曾女士婚姻續存期間以未婚身份與他人建立戀愛關系存在過錯,準予雙方離婚;判決周某一次性支付曾女士經濟補償80萬元……
一審判決后,周某提出上訴。
二審中,周某堅持認為《婚后權利義務協議書》是受曾女士脅迫所簽;其次認為曾女士具有較高的電腦專業技術,其所出具的電子郵件,雖然出自他本人的電子郵箱,但其內容則是曾女士無中生有編輯的,屬于敲詐勒索。法官當庭詢問周某是否有曾女士編造電子郵件、敲詐勒索的證據,對此周某表示沒有。法院于2010年10月作出駁回周某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同時判決此案的一審受理費3150元,二審受理費3150元,均由周某負擔。
【律師說法】
法律未禁止自行約定“忠實協議”應屬有效
針對周某提出的《婚后權利義務協議書》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的抗辯意見,雖然法律規定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但婚姻自由并不表明處于婚姻關系中的公民可以肆意而為。任何與他(她)人締結了婚姻關系的公民均應當遵守法律、不觸犯道德底線,在相互尊重、相互忠誠的前提下享受婚姻自由,而不應當對婚姻自由任意解釋。
雖然目前我國法律對違反“忠實義務”尚未達到“重婚”、“與他人同居”等行為的一方應如何承擔責任無具體規定,但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進行約定。
本案中,《婚后權利義務協議書》中關于過錯方承擔補償責任的約定并未違反法律法規,所以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為保護無過錯方,充分體現法律的公平與公正,周某應對曾女士予以補償。
表面看來,該判決與上篇博文中的離婚不得附帶條件結論是相反的。其實不然,對離婚不得附加條件,但本案是約定婚后要相互忠誠,不發生婚外戀,而這本身就是作為夫妻一方應該做到的,不是對離婚的限制,而是對合法事宜的再次約定,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反而是社會允許、支持的。
本案其實判決的實質是對離婚時過錯方對利益方的補償或者賠償,并不是干涉離婚自由,而是鼓勵、支持一旦結婚就應該相互忠誠,對不忠誠方的懲罰。當然,如果沒有約定,法院也會對過錯方進行一定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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