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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雙方可以協議放棄探望權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02 點擊數:12
離婚雙方可以協議放棄探望權嗎?崔某與妻子楊某因感情破裂而離婚,雙方達成“楊某不承擔女兒撫養費、也不得探望女兒”的協議,那么這種協議有效嗎?離婚雙方是無權協議放棄探望權的,這種協議內容涉及到身份關系,是無效的。下面由律師在本文詳細介紹。
案例
崔某與妻子楊某因感情破裂而離婚,其婚生女兒由崔某撫養,楊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元。一年后,楊某遭遇車禍致殘,期間未能按期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在崔某的要求下,雙方達成“楊某不承擔女兒撫養費、也不得探望女兒”的協議。“協議”簽訂后,思女心切的楊某要求探望女兒時被崔某拒絕。無奈之下,楊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探望女兒的權利。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協議”內容涉及身份關系,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為無效民事行為。現原告要求探視女兒,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遂判決楊某在每個星期六的上午探望女兒,崔某應予以配合。
評析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是不變的,不過雙方在行使這種權利義務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通過具體撫養行為來實現和履行其對子女所負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主要通過探望和負擔撫養費的方式來實現和履行。同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對方實現和履行對子女的撫育權利義務行為還負有協助義務。
綜上所述,離婚雙方是無權協議放棄探望權的。另外,探望權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故本案中,楊某仍然享有法定的探望女兒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