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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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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哪些情形女方可以減少彩禮返還數額或不還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1-05-19 點擊數:46
??近幾年,有關“天價彩禮”的新聞已屢見不鮮。為此,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7年修正)明確規定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也將這一規定保留了下來,將彩禮問題立法約定。
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不還彩禮或者少還彩禮呢?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及司法實踐得出,下列情形可以不歸還彩禮:
1、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的情形的。在此需注意的是,對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應作限制解釋,需得是因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才屬于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
2、雖然符合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三項所列的困難情形,但已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彩禮已實際用于共同生活的,給付彩禮乙方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類情況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實際用于共同生活。
3、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二、可以少還彩禮的情形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此處所稱過錯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形: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其他重大過錯。
以上情況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給付彩禮的一方與他人一夜情、出軌等行為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過錯情形,而《民法典》所規定的“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經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可以只返還部分彩禮。具體返還的數額可根據共同居住的時間具體確定。
3、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可以只返還部分彩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