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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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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時一方可獲得另一方名下股權的百分之五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21 點擊數:52

1995年9月,王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沈某,確立了戀愛關系。 1997年兩人登記結婚。沈某在婚后生育一子,并負擔起全部的家務和照顧雙方老人的擔子。 2001年3月,王某與三位好友共同投資設立了某有限責任公司,其占公司30%的股份。
王某整日忙于公司業務,二人感情也慢慢發生了變化。 2007年3月,多日沒有回家的王某回家拿東西,雙方發生了激烈的沖突,王某搬出了家。
2009年4月,沈某向王某提出離婚,并要求獲得公司15%的股權,而該有限公司的其他股東不同意沈某成為公司的股東,沈某遂訴至法院,提出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審理過程中,經多方協調,該有限公司的其他股東為此召開股東大會,不同意沈某成為公司的股東,公司股東會為此作出股東會決議,由王某將應分給沈某15%的公司股權,以同等價格方式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由沈某取得公司股權轉讓的價款。最終法院判決沈某與王某離婚,并獲得公司股權轉讓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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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后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財產屬雙方共有,但離婚時,非股東一方并不當然獲得該公司的股權。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股份,作為一種財產收益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離婚股東配偶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股權財產應當得到充分保護。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公司的形式多樣,本案涉及的是比較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由于股份所代表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份流通受到一定的限制性,所以在夫妻財產分割中涉及到有限公司的股權問題,股東配偶應當享有的是股權所體現的價值利益,不能夠主張股權共有,不能分割股權本身而成為公司的股東。這與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意義、公司制度的設計以及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理都是相符合的。在離婚案件中就公司股權分割問題,需要特別注意公司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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